协会章程

浙江省村镇建设与发展研究会章程

作者:浙江省村镇建设与发展研究会  时间:2026-06-18 15:4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村镇建设与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Rural &Tow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简称ZJRRTCD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境内村镇建设领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设计、研究、咨询等有关单位、机构或个人以及地方村镇建设行业社团组织自愿结成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参与、推动和服务实施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工作,凝聚团结会员,协调动员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社会支撑,为深入推进城乡融合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 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新形势下村镇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二)总结、评选、宣传和推广国内外村镇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促进优秀的技术成果和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根据需要编辑出版重要成果。

(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交流、论坛讲座、考察培训和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四)发展与国内外有关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履行和行使本会职责,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有利于村镇建设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涉及前置许可,须依法依规报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设计、研究、咨询等有关单位、机构以及地方村镇建设行业社团组织。

(二)个人会员: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设计、研究、咨询等工作的个人,或现已离、退休身体健康并热心村镇建设事业的国内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有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四)热爱村镇建设事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关心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调研成果;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技术及其他活动;

(八)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的团结、友好和合作;

(九)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追讨半年内未交纳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最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指导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处理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行业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五十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2026211会员大会决后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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